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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5-00464 | |
发文字号:五政办发〔2024〕22号 | 成文时间:2024-12-30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台县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5-01-08 |
时间:2025-01-08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驼梁风景区服务中心,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局、办:
《五台县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五台县冬季清洁取暖运行
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冬季清洁取暖会议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保证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降低城乡居民清洁取暖运行成本,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的用户发放运行补贴,通过积极引导、发放补贴、严格管控,巩固提高清洁取暖改造工作成效,充分保障清洁取暖长效运行,推动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
第二章 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由市财政统筹中央、省补助资金和市级财力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补贴资金使用
第三条 补贴范围。本办法补贴范围为全县2017年至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实施期结束,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分户式居民用户,以及未享受供热补贴的集中式取暖居民用户。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期不使用的用户不属于补贴范围。
第四条 补贴标准。对列入补贴范围的用户,根据不同采暖方式,按户分别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煤改电”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300元/户;“煤改气”居民用户,每个采暖季补贴500元/户。
第五条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按照清洁取暖统计数据进行预拨,采暖季结束后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予以清算,如市级预拨资金有结余,可结转用于下一年度运行补贴。如市级预拨资金不足,由县财政先行垫付,次年清算时补齐。
第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改造名单中用户是否符合享受补贴要求进行认定核实以及信息收集,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台分局依据职责分工汇总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居民用户的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金管理系统发放。
第七条 补贴资金按采暖季发放。采暖季开始一个月内,要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采暖季结束后,县财政局和县能源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报告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并进行清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监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台分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本区域清洁取暖涉及补贴用户的认定、核实、发放,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第九条 社会监督。严格按本方案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在资金的分配、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行的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原有标准继续执行,不得用市级补贴抵减原补贴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台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