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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办理程序

日期: 2025-03-12 来源:

  一、城乡低保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五台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五台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二、低保办理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并提请五台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五台县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五台县民政部门。

  4.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5.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6.五台县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确认通知书,自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特困供养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是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特困供养办理程序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五台县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救助窗口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社会救助服务热线:0350--652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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