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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时间:2024-09-06       大    中    小     

  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8〕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五台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时被撤销或变更、行政应诉败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我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执法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按照规定时间和数量通过“互联网+执法”系统报送执法案例,提高合格率。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监督检查事项规定,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确保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解决。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县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92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76人,是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 83%。县应急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见附件1。

  1.总法定工作日为19076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9502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2624日

  4.非执法工作日为5925日

  以上工作日的具体测算情况见《附件9》。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头顶库”、三等及三等以上重点尾矿库;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执法检查的频次

  根据编制办法中“对直接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覆盖1次;其他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覆盖1次”的规定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晋发〔2009〕17号)中“对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县应急局对企业检查频次按照以下第(三)条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计划执行。

  (三)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监管检查计划

  1.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停产)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一次(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2):

  责任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2.对尾矿库生产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对尾矿库(停产)企业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一次(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3):

  责任单位:办公室(尾矿库)

  3.对危化品、煤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对危化品、煤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停产)的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一次(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4):

  责任单位:煤化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4.对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对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停产)的检查频次为每半年一次(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5、6):

  责任单位:八大行业安全监督1、2股

  5.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生产(停产)企业、危化品、煤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检查频次为每两月一次(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7):

  责任单位:应急保障中心

  6.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生产(停产)企业检查频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23〕13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现场监管不少于每周一次,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每周不少于五次。(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8):

  责任单位: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局机关5个股室,全年预计各组织2次专项(具体内容将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执法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计划编制。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编制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的要求,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做到“三个必须”: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必须按规定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必须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创新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暗查突出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推行“互联网+执法”,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内设机构联合监督检查。县应急管理局明确的联合监督检查,由相关股室牵头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三)规范执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现场检查,推行“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的执法工作模式;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相关措施文书。

  (四)落实“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等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在行政复议时案件被撤销或变更、在行政应诉中败诉。

  (五)强化案例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各有关股室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案例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按时直接在“互联网+执法”系统上向应急管理部报送规定数量的执法案例,努力实现全县报送率和合格率两个100%。

  (六)强化督促落实。计划下发后,有关股室和各下属单位要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执法检查台账报送办公室,各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办公室备案,每年要向办公室报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附件

  1.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表 

  2.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管企业名单

  3.办公室(尾矿库)监管企业名单

  4.煤化品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管企业名单

  5.八大行业监督1股监管企业名单

  6.八大行业监督2股监管企业名单

  7.应急保障中心监管企业名单

  8.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管专员监管企业名单

  9.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

  10.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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