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0 大 中 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五台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县人民政府第40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通过管道、汽车、船舶等方式的运输费用)实施联动。采购价格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0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0.10元/立方米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范围。
(三)联动周期。达到气价联动启动条件,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2次。
(四)联动方式。可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低价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气价联动调整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定价区域配气价格年度供销差率计算,原则上不超过4%。实际供销差率超过规定差率的,超出部分由燃气企业承担;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降低的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
供销差率=(管道进气量+期初管存-管道出气量-期末管存)÷管道进气量
共享供销差率=(实际供销差率+规定供销差率)÷2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公式: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五)联动幅度限制。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设置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统一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本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其上报的采购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相关资料,在考虑企业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对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联动调整,并制定具体调价方案。居民用气价格上调时报县政府同意后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调整,并通过政府网站、城燃企业门户网站等对社会公布实施。
在调价时,务必要留足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天(含10天),燃气企业要通过张贴公告、发送提示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
三、有关要求
(一)控制采购成本。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城镇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镇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维护市场稳定。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前,城镇燃气企业应当通过网站、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提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调价理由、调价方案及幅度等相关信息,同步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三)加强价格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燃气企业瞒报、虚报气源采购价格的,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予以惩治,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四)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燃气企业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天然气采购信息,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定期公开气源采购价格等信息,及时向用户提供需要了解的采购气源相关信息。县发展和改革局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调整的终端销售价格,适时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燃气企业,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五)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积极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基准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六)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释工作。燃气经营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调价前向社会公示计算期气源综合采购成本及变动情况,接受用户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七)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应在调价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月采购天然气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和采购价格,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原《五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五台县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五发改字〔2023〕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五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