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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时间:2021-09-11       大    中    小     

  省政府近日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行。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指出,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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