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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8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空气质量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范围包括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在用、新增、流入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联合收割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范围
忻府区:108国道以西(不含108国道),208国道至原108国道(不含208国道)以东,旭来街以南,城晏线起点以北。
其他县(市、区)已自行划定的禁用区。
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未进行编码及备案登记、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三、编码登记
全市在用及新增、流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单位(所有人),施工作业前须通过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置的办理点、手机微信小程序(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等方式申报编码登记。
微信申报小程序:
四、管理要求
使用单位(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前,主动向当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登记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等)。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农业农村、能源、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信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的执法监管,禁止使用未登记编码、未进行备案登记和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使用单位或机械所有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