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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制定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政府规章

 时间:2024-01-06      来源: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长签署第306号省人民政府令向社会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成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办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针对性措施,对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预防性保护、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减少文物损失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以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责任意识 

  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立法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尤其是在考察调研山西时多次强调,要加强历史文物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山西省委、省政府明确,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省长金湘军在平遥县调研时强调,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压实文物保护责任,健全文物安全长效机制,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省司法厅、省文物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以保护中华传统文化为己任,将制定出台《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落实见效。

  《办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因害设防、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在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上的组织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在督促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严格落实保护措施的各项职责任务。

  加强细化管理 

  有效解决文物保护实际困难 

  山西省是文物资源大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1292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31处,约占全国总数5058处的10.5%,位居全国第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79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611处。相对应的是,我省地质、气象等自然灾害分布广、影响大,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42%。据初步统计,全省处于地质中高风险区国保、省保级文物单位共1632处,占国保、省保级文物单位总量的88%。尤其是2021年10月,全省大部分地区遭遇了多年不遇的持续强降雨袭击,并引发洪涝、滑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全省1783处不可移动文物不同程度遭遇险情,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办法》制定过程中,省司法厅坚持从严、从细、从速原则,切实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审慎推进规章制定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焦点问题,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立法协调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和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

  《办法》提出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制定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标准和规范;市、县两级文物主管部门实施应急管理、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督促保护和管理单位落实标准和规范、定期开展宣传和培训;文物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等工作,推动建立起了上下联通、共同施策的三级保护机制。

  加强风险补救 

  创新探索灾后保护办法 

  自然灾害对于文物的影响具有较强的不可预估性和破坏性,2021年特大洪灾中,全省共有1783处不可移动文物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屋顶漏雨、墙体开裂坍塌、地基塌陷、建筑倒塌、部分构件损坏等险情。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7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43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661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803处,及时开展灾后补救工作,对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省司法厅从保护好文物就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的角度出发,在《办法》中对于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要求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立即先期处置,做好后续保护工作,搜集、保护好文物构件和附属文物等;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并汇总、核实、发布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立足于风险补救,尽最大可能降低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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