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扶贫信息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3-14128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五台县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3-12-04 |
时间:2023-12-04 来源:
一、城乡低保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家的基本要件。持有本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五台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五台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二、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并提请五台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五台县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五台县民政部门。
(四)、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得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五)、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五台县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确认通知书,自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特困供养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四、特困供养办理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宙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五台县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救助窗口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宙意见,并重新公示。
(四)、 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宙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五、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五台县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特困供养护理补办理条件
对全县所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 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 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六、特困供养护理补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专业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失能评估;
(三)、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由民政进行审批并发放补贴。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两个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实施动态监测,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八、临时救助办理条件
对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等,临时陷入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临时救助。
九、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本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造成本人或家庭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入户调查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30 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
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省;
(二)在本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晋政办发[2022]74号执行);
(四)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药和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
(五)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十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程序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申请: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参保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2)患者本人住院费用结算单、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3)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4)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30 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
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程序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并重新进行公示。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审查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个人因病自负医疗费用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医保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五)、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推送的信息后,及时完成医疗救助结算支付。
十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条件
享受城乡低保或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
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由残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四)、由民政进行审定并发放生活补贴。
十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理条件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享受特困、失能、工伤保险的除外)。
十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由残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
(四)、由民政进行审定并发放护理补贴。
十六、高龄补贴办理条件
低保家庭中80-99周岁的高龄老人。
十七、失能补贴办理条件
低保家庭中60-99周岁的失能老年人。
十八、失能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专业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失能评估;
(三)、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四)、由民政进行审批并发放补贴。
十九、孤儿办理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十、孤儿办理程序
(一)、申请。儿童或监护人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材料;
(三)、确认。民政局对符合条件发放生活补贴。
二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条件
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办理程序
(一)、申请。儿童或监护人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监护人、父母的申报材料进行查验;
(三)、确认。民政局对所有上报材料审核查验,符合条件发放补助金。
二三、“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办理条件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不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已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十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办理程序
儿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在校证明、经注册的学生证复印件等材料,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审批表。报乡镇核实材料后报民政局发放助学金。
五台县民政局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