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11      来源:

202023日,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下称《通知》),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知》,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1月下旬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快速扩散,对全国及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出指示和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并明确了五严五防要求。目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关键阶段,为防止春节后企业复工可能引起的疫情进一步扩散风险,全国上下采取强力举措延缓人员大规模流动,国务院延长假期至22日,多数省市已明确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参考其他省(市、自治区)做法,特制定此《通知》,统筹安排全省企业复工。 

  疫情防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春节假期后多数企业复工、员工陆续返岗,人员大范围流动可以引发疫情扩散风险,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企业复工对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部分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对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物质、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国计民生必需品供应具有重要作用。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通知》决定推迟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至2924时之后,但为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物质、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国计民生必需品供应,将四类必需企业设为例外,可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坚持生产人员最少化精准复工原则,有序实现复工。同时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二、《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制度的主要依据

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20〕26号)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全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县内各类企业一般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本县范围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企业)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各类企业一般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坚持生产人员最少化精准复工原则。

上述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尽量减少群体性的聚集活动。辅助人员原则上29日以后复工。 

(三)强化企业疫情防控。

授权各企业法人代表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坚持错峰、错勤、错时原则,灵活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岗上班。企业复工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指南》和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晋工信运行202025号)要求,制定预案,细化措施,做好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上班佩戴口罩,同时做好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对在重点地区未返回人员,暂不返回 

(四)加强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原则,统筹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各企业要落实“五到位”,即防疫工作责任到位、宣传教育到位、防护物资场所配备到位、人员流动信息排查到位、防疫信息报送到位。29日前复工的例外企业,需向属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复工人数、防护措施。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