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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0-07-16      来源:

  6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过程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今年3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项授权涉及我省两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一是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太原、大同两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二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项目(即单独选址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
  3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下放至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为贯彻落实“国发〔2020〕4号”决定及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做到“接得住、管得好”,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通知》,并于5月19日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承接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授权后,我省用地审批权限和用地报批流程。
  (一)承接后省市用地审批权限。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预审三种类型,明确了承接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授权后,我省省、市两级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以及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新承接的土地预审权限。
  (二)用地报批流程。按照单独选址用地、分批次用地、城市用地实施方案三种用地报批类型,分别明确了建设用地的报批流程。
  三、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转型综改示范区要依法履行用地报批程序,提高用地报批效率,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确保承接的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用地报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报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明确扩权强县及开发区用地报批政策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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