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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4578 | |
发文字号:五政发〔2024〕31号 | 成文时间:2024-12-03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五台段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工业、交通;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4-12-17 |
时间:2024-12-1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驼梁风景区服务中心,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局、办:
《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五台段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五台段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五台段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征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雄忻高铁项目五台段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周边县市项目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单位
五台县人民政府为征收单位,具体事务由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五台段建设项目征迁协调领导组负责,豆村镇人民政府、蒋坊乡人民政府、茹村乡人民政府、高洪口乡人民政府承办。
三、征收范围及面积
对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五台段占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征收、征迁。涉及豆村镇大柏村、铺上村、李家寨村、大南坡村、范家庄村、潘家峪村、西营村、豆村村、东营村、新庄村、上阳村,蒋坊乡泗阳村、蒋坊村、东峡村、峡口村,茹村乡毛家村、东天和村,高洪口乡河口村、旺盛庄村、瑶芝村共4个乡镇20个行政村,项目拟征收土地面积233.9121公顷(3508.6815亩)。实际征地、补偿土地分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补偿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
五、补偿方法及标准
(一)补偿方法
货币补偿。
(二)永久性用地补偿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补偿,按照《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忻自然资发〔2024〕112号)的规定,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中公布的区域统一年产值占一补二、占二补三,以此类推进行补偿,临时性用地使用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复垦。
(四)边角地或孤岛地补偿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边角地、孤岛地(一般情况为0.3亩以内认定为边角地,孤岛地为道路不通或因其他因素造成无法耕种的为孤岛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实际确认的地类面积进行补偿(只补不征)。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中公布的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2.树木补偿
(1)非经济树木补偿
非经济树木按胸径补偿加砍伐费分类进行补偿:胸径21cm以上为300元/株;胸径10—20cm为200元/株;胸径3—9cm为100元/株;胸径不足3cm为20元/株;特殊树种或胸径特大的树木,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
(2)经济树木补偿
经济树木按地径分类进行补偿:地径21cm以上为800元/株;地径11—20cm为600元/株;地径5—10cm为400元/株;地径不足5cm为200元/株。
(3)经济苗木和非经济苗木,根据市场行情另行确定。
3.中药材补偿
每亩按10000元补偿。种植五年以上仿野生黄芪,每亩按16000元补偿。
4.黄花菜补偿
每亩按7500元补偿。
5.大棚补偿
每平方米按37.5元补偿,特殊或特种大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
6.坟墓补偿
砖(石)砌明坟:8000元/座;土堆明坟:5000元/座;暗坟参照明坟标准进行补偿;特殊坟种或有其他附属设施的坟墓,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协商补偿。
(六)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地上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燃气管道等。
1.房屋、企业厂房、养殖场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后协商补偿,补偿应包括: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活体动物迁移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依据进行认定,由乡(镇)、村及评估机构共同确认。
(2)评估机构实测的房屋征收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4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按15元/平方米计算。(土窑以实测的净面积计算)
(3)根据住宅户腾空并拆除房屋的先后时间,由各乡镇按照每宅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的标准确定奖励对象,未按规定完成的不予奖励。
(4)评估机构实测的房屋征收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费0.8万元/户;超过30平方米的,按1.5万元/户计算。(房屋拆除工作由各乡镇负责)
(5)被征收房屋宅基地使用证四至面积按150元每平方米补偿给被征收户。
(6)对于违法违建,由违法建设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
3.通讯、电力、水利设施、燃气管道等设施补偿。
涉及通讯、电力、水利、燃气管道等设施的征迁,由权属部门做出征迁预算,按照程序审核后经建设单位或征迁部门与通讯、电力、水利、燃气所涉及的单位签订协议,权属部门自行迁移。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0〕80号)规定执行。
七、征迁补偿资金管理
(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应严格资金拨付流程和审批程序。
(三)补偿费直接支付到户。
八、其他事项
(一)征地拆迁补偿由县、乡(镇)、村、被征迁户共同签订征迁补偿协议。
(二)被征地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者鉴定。
(三)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五台县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关于印发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五台段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繁五专班〔2023〕2号)、五台县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繁峙至五台高速公路五台段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繁五高速五段组〔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