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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5-00456 | |
发文字号:五政规〔2025〕1号 | 成文时间:2025-01-23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五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台县小型水库管护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5-02-05 |
时间:2025-02-0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驼梁风景区服务中心,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局、办:
《五台县小型水库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五台县小型水库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小型水库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小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及电站调蓄水库除外)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环境和水库工程设施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库环境、破坏水库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对造成水库水质污染和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由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3座,分别为圈马沟水库、郭家寨水库、田家岗水库,全部为小(一)型水库。
第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和水库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县、乡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圈马沟水库、郭家寨水库、田家岗水库的管理,主管部门为五台县水利局。
(二)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三)承包后的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仍由水库管理单位承担,但应当与水库承包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水库承包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理机构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划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和资料的整理编写工作,掌握工程运行动态,定期申请对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三)维修养护水利枢纽及附属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工程安全状态及上游有关情况,及时作好报汛、调度、运用和防洪抢险工作,确保工程安全;
(五)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六)积极开展不影响水库水质和工程安全的生态养殖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七)做好供水工作,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八)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九)做好巡库、水面管理等日常工作,配合和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制止和调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章 工程管护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包括运行区管理范围、工程区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具体管理范围以批复的水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为准。
(二)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包括库区划界线至校核洪水位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建筑物管理范围相连地域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九条 管护经费
小型水库管理维修养护经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经费与维修养护经费。水库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补贴解决,管理机构和县水利局要积极争取上级维修养护补助资金,确保水库安全正常运行。县级财政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小型水库管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围库造地、种植、养殖、放牧、建坟;
(二)在坝上种植、野炊、烧烤、游玩、通行、放牧;
(三)未经同意擅自放水、控渠、拦渠堵水;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爆破、钻探、采石、取土、采砂、挖矿等危害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六)新建影响水库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架设电线杆等其他设施;
(七)弃倒土、石、工业废渣、垃圾、死禽(畜)、秸秆杂草等其它废弃物;
(八)违反规定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机械、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九)在水库内游泳、戏水、使用船、筏等工具游乐;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体的爆破、钻探、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十二条 以小型水库工程为依托发展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活动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征得县水利局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十三条 为了保护小型水库水体,提高水质,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小型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向小型水库排放超过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的污水和清洗储存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各种容器;
(三)未经许可,在小型水库内从事网箱养鱼、肥水养鱼;
(四)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水质有污染的经营性活动;
(五)库区内从事规模化养猪、养鹅、养鸭、养鸡、养羊等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
第十四条 为保护小型水库渔业生产的发展和净化水质,禁止在水库内从事毒鱼、炸鱼、钓鱼(经批准的除外)、电力捕鱼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为涵养水源,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树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换种林木;
(二)毁林开荒;
(三)退林还耕。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类用水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农业灌溉用水优先使用水库地表水,减少抽取地下水。
第十七条 在小型水库流域区的所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严格审批,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
第十八条 禁止周边工业企业向小型水库排放污染物。已建成投产的,应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限期搬迁。
第十九条 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及环评等手续时,凡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土地或水域的项目,须征求县水利局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或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给水库造成损坏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一)未经水利局批准擅自建设小型水库或者未经水利局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二)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三)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