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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台县支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8-1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驼梁风景区服务中心,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局、办 

  五台县支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五台县支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促进我县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37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康养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2〕56 号)和《忻州市“引客入忻”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忻文旅发〔2023〕1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注册登记、审批设立的新建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旅行社、旅游酒店、民宿、乡村驿站文旅康养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财政设5000万元文旅融合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文旅项目开发、旅游产业配套建设、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宣传促销、人力资源培训等。除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统筹全县各部门专项资金向4A级以上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项目倾斜。新农村建设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周边农村环境整治,四好农村路建设中除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外,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周边农村公路建设,林相改造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旅游景区和项目周边林相改造建设。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对文旅康养产业项目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采取出租、先租后让、点状供地等方式对文旅康养产业项目进行供地。 

  第五条  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旅康养项目,土地出让金大于30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50%,剩余金额在一年内交清。 

  第六条  鼓励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文旅康养产业建设,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支持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四荒地、林场场部和管护站、山庄窝铺、工矿废弃地等资源采取作价入股、村企联建等方式合作建设经营文旅康养项目。 

  第七条  对列入全县文旅康养产业重点项目名录或入驻文旅康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政府负责配套建设项目红线外的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 

  第八条  鼓励在县域内开发建设星级酒店,创建成五星级酒店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创建成四星级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按照国家民宿星级标准建设民宿酒店,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创建成甲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创建成乙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国家A级景区创建,创建成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建成国家4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文旅康养产业所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第十二条  评选为“县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企业”的文旅康养企业,给与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县域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引领或财政收入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属于《忻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来五台从事文旅康养产业工作的,每人每年享受1万元生活补贴,同时享受《五台柔性引进人才办法(试行)》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对组织县外游客在县域(不含五台山景区)住宿,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游览2个以上免费景区(点),年累计引客人数达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排名前三的依次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六条  从县外一次性组织30人以上的团队连续在县域(不含五台山景区)住宿2晚以上的旅行社,按每次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从县外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的团队,在县域(不含五台山景区)住宿1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2个以上免费景区(点)的旅行社,按每次每人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文旅康养项目涉及同类型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五台县文旅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奖励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的对象存在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提供相关资料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奖金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收费景区(点)与免费景区(点)名单由县文旅局负责公布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一年。五台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图解】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台县支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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