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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037 | |
发文字号:五政办规〔2024〕2号 | 成文时间:2024-05-14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台县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2024-05-15 |
时间:2024-05-1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驼梁风景区服务中心,五台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局、办:
《五台县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五台县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市公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2015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忻政办发〔2013〕27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12号)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区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台县内依法取得城市公交客运经营资格的公交运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交行业因承担低票价社会公益服务、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公交运营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具体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核定城市公交车票价,并对城市公交车票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交运营企业管理,年初依据各项财政补贴标准向县财政局报送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分配发放财政补贴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城市公交车县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审核、拨付和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审计。
公交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并保障车辆的正常运营,及时发布公交车有关信息;对从业人员履行社会公益性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公司公交车辆运营情况和优待人群乘车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章 财政补贴范围、标准及拨付程序
第五条 财政补贴范围:
(一)公交运营企业为免费乘车的现役军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环卫工人、残疾军人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优惠乘车提供服务所减少的收入;
(二)公交运营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社会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灾、重污染天气免费乘车等公益性运输任务所减少的收入;
(三)公交运营企业实行低票价制度等非主观原因所减少的收入;
(四)公交场站及信息化建设奖补等。
第六条 财政补贴标准:
(一)公益性补贴标准
1.特殊人群(现役军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环卫工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公交财政给予补贴,按照实际刷卡次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期售票价格计算。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优惠乘车,财政按当期票价50%给予补贴。
3.重污染天气免费乘车补贴按照当月运营日平均票款收入1.5倍计算进行补贴。
补贴金额=公交车当月运营日平均收入金额×1.5倍×当月免费乘车天数。
4.按照忻交发〔2013〕228号文件规定,对乘车刷IC卡人群财政按刷卡次数补贴,每刷一次卡补贴0.1元(特殊人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刷卡除外)。
(二)政策性亏损补贴标准
公交运营企业实行低票价制度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亏损,由公交运营企业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县财政局核定后给予补贴。
第七条 拨付程序:
县交通运输局对公交运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客运量进行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核定财政补贴资金后按进度拨付。
(一)公益性补贴和重度污染天气免费乘车补贴按季据实拨付,县审计局负责审计。
(二)政策性亏损补贴参照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按季度预拨25%,且每年度的季末申请拨付下一季度的补贴,年度终了根据县交通运输局委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结果,县财政局核定后进行清算。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公交运营企业应接受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核算、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暂缓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二)不执行公交优惠票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停止拨付直至追缴拨付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不听从政府应急调度指令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停止拨付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公交运营企业要按各自职责严格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款项抵顶财政补贴资金。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